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九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