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四)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