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四)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