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被征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重新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