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四条有效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采取阶梯式价格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