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扶持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给予贴息支持;(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培训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四)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五)其他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