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 贷款,政府对规定行业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二)在创业初期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实现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五)其他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