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的,或者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体内从事限制规模外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漓江流域养殖未经批准的水生物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