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的,由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