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