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新建、扩建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