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