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