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