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漓江流域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