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