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利用第六十条有效在漓江沿岸以及风景区进行摄影摄像、教学科研、参观考察、攀岩登山等活动,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爱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