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利用第五十三条有效因开发建设造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