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利用第五十二条有效经批准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物、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