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物、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