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利用第五十一条有效漓江两岸及风景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