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利用第五十条有效漓江干流和桃花江、小东江、遇龙河等主要支流两岸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交有生态评价和对策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