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