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