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