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景观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保护漓江洲岛景观,对于适于游览的洲岛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