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景观保护第四十条有效漓江护岸应当保持河道的天然形态,禁止截弯取直;护岸应当进行边坡绿化,兼顾景观和生态效益,保持漓江自然景观的真实和完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