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景观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维护各类岩溶石山的自然景观。根据岩溶石山的景观价值、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实施分级保护。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景点开发和山体开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