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