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加强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场),对城镇垃圾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