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乡镇、村庄、农(林)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