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域的水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并负责组织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