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范围内开垦、打井、取土、开矿、采砂和采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