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