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范围和林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