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划定特定生态功能区等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系统。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一)漓江源头的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山、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区;(三)漓江干流、支流沿岸;(四)水土流失易发区或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五)湿地;(六)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