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