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完善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