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教育、卫生、民政、住房保障、司法、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