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房屋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机关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对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有生育或者怀孕的,应当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