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