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到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雇用流动人口;(二)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所招用的流动人口变动情况;(三)对招用的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劳动安全、计划生育、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四)发现所招用的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