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接受或者全程接受国家规定免疫接种的儿童,监护人应当带领其到居住地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免疫接种。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