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下列待遇:(一) 可在本市申领驾驶证、办理车辆入户等有关证照;(二) 医疗卫生、计划免疫、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服务;(三)在本市连续居住和工作三年以上,有合法固定居所和合法收入的,可申办常住户口;(四)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或表彰的,可申办常住户口;(五)自治区、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