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八条有效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转租、出借居住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