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转租、出借居住证。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