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