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