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远离污水沟、坑式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二)地面保持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三)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四)设有从业人员洗脸、漱口专用间或区域,水池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