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废止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