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