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