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